環境技術咨詢
環境技術咨詢是針對人類的生產和生活行為(包括立法、規劃和開發建設活動等)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在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和調查的基礎上,運用模式計算、類比分析等技術手段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和減緩不良環境影響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的技術方法與制度。
按照評價對象,環境影響評價可以分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按照環境要素,環境影響評價可以分為: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土壤環境影響評價、聲環境環境影響評價、固體廢物環境影響評價、生態環境環境影響評價等。
按照時間順序,環境影響評價可分為:環境質量現狀評價、環境影響預測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等。另外,環境技術咨詢中還包括:
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環境應急預案,是指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需要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主要以下幾類:
(一)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二)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四)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五)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2:聲環境功能的劃分
該標準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將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
(1)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
(2)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3:空氣監測站的選點
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區域站選點要求
(1) 區域站主要監測區域性的污染物濃度水平、變化趨勢,選擇站點要具有區域代表性。
區域子站不能受當地城市、城鎮污染物的直接影響。
(2) 具有可操作性, 具備通訊、電力和基本道路條件。
(3) 不能靠近主要道路、爐、窯和鍋爐煙肉等局地污染源。監測儀器采樣口周圍不能有
高大建筑物。
(4) 監測點采樣口周邊環境開闊,空氣流動不受任何影響。
(5) 監測點地質條件應當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保持穩定,不會出現土地坍塌、空洞現象,
不在地勢低洼、容易積水的位置。
(6) 監則點應在地處相對安全和有保障的地方,最好選在有人看管的農場或農機所附近,
或是農村水利、電力基礎建設設施附近。
(7 ) 監則點位附近無強大的電磁波干擾,周圍容易獲得穩定可靠的電源供給,電話線路
容易安裝和檢修。若選用無線通訊方式,為保證通訊暢通,架設天線應注意地形對通訊信號的影響。
(8) 為了方便進出監測點位進行維護,應有便于出入監測點位的道路,監測站不能過于
偏遠,也不能為了交通方便,離城市太近。
(9) 區域站站點
4: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分方案
為保障飲用水安全、保護飲用水源地不受破壞,一般在飲用水取水口集水范圍劃出一定的范圍,作為飲用水源地保護區。
飲用水源地一般分為地表水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和地下水飲用水源地保護區
根據水源地環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也可在二級保護區范圍外設置準保護區。地下水水源保護區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分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也可在二級保護區范圍外設置準保護區,準保護區范圍為地下水水源的補給、徑流區(承壓含水層單指補給區)。
5: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是環境影響評價的延續,其工作內容主要與環評相對應。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范圍包括:
(一)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各項生態保護設施;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應采取的其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對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對環境產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對主要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
6: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
為貫徹落實十八大報告中“樹立生態文明理念、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 號)中“加強礦產、水電、旅游資源開發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的生態保護”有關要求,加強礦山生態環境管理,加快推進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建立,規范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國家環保部要求礦山企業按照《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導則》編制《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
新建、改(擴)建礦山應在礦山開采前完成《方案》編制工作;已投產礦山(或資源開發企業)未編制《方案》的要按照導則補充編制《方案》。《方案》中要明確階段治理任務、目標、資金需求和籌集方案,作為日常生態環境監管和收取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重要依據。
7:環境技術咨詢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請
每年,國家和地方財政均會有一定數量的環保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列入各級環境保護規劃、計劃的重點項目和重大科研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重點污染源治理項目。支持重點排污企業采用先進工藝和技術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潔生產以及化工、冶金、醫藥、電力、建材、輕工、紡織、機械等重點工業行業的環保示范項目。
(二)區域性污染治理項目。支持省內跨流域、跨地區的重大污染治理項目,支持重點流域、區域實施環境綜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
(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究開發、示范及推廣應用項目。
(四)重要的環保立法項目、環保規劃、環保科研及環境政策研究項目補助、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重大環保基礎科學研究成果獎勵。
(五)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營項目。
(六)環境污染監控和污染事故預警應急系統建設及在線監控設施運行項目。
(七)自然生態保護、生態示范創建和土壤修復、治理和農村環境保護項目補助。
(八)省政府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以及環境保護重要專項業務工作補助經費。